»
S
I
D
E
B
A
R
«
超連結講粗口罪
May 26th, 2007 by sidekick

小奧寫“講粗口之罪”,原來地鐵擬講粗口可判監半年(資料來源),說這是繼親愛的超連結之罪以後,又一單要人看得一字一驚心的即時新聞。

如何介定何謂粗口呢?屆時會否有清晰指引,是否只要是那些字都不準講?就算是用作非粗口時也不準講?如何搜集證據?是否每人都要帶備錄音機在身?人證又要將那些粗口再說一次?明報上次引用“中大學生報”的問卷也被判不雅,人證再講一次粗口豈不也要判監麼?

如果,將“粗口罪”跟“超連結罪”結合在一起,用超連結“講粗口”又如何?
(警告!不喜勿聽!)

“講粗口”的人不是我,而是中文大學雅禮中國語文研習所導師陳京英女士,聲音檔案來自《粵語音韻集成》電子版

Related Posts with ThumbnailsTech tipsComputer Tricks

18 Responses  
  • 小奧 writes:
    May 26th, 2007 at 5:46 am

    我明白有關法則的重點應該不是粗口,而是秩序,例如不淮大聲喧嘩,騷擾其他乘客等,但有必要將粗口獨立的例為一項嗎,這樣只會招來話柄。

    《粵語音韻集成》電子版。你真搞鬼 :roll:

  • Stannum writes:
    May 26th, 2007 at 6:16 am

    咦﹐第二個字應該是 l 而不是 n 音起首的啊﹗

  • hkmirage writes:
    May 26th, 2007 at 9:40 am

    法律是由一班有權有勢的人定立的

    有一天政府那班人立法說 blog 是違法,你又可以怎樣

    同樣地,法官喜歡怎樣判就怎樣判,他認為 sidekick 貼粗口連結要入獄也可以判,他們有何不可 ? 法律是由他們解釋的,他認為你是錯就是錯的,你可以上訴,但上訴三次也難保他們都是覺得 sidekick 太頑皮,要判你罪

    向聯合國投訴 ? 向玉皇大帝投訴 ?

    我們是蟻民,只有一條蟻命

  • 風痕影 writes:
    May 26th, 2007 at 11:48 am

    真有你的 XD 辭典那個很諷刺啊

  • iris writes:
    May 26th, 2007 at 1:02 pm

    法官不是喜歡怎樣判就怎樣判的,法律亦不是由他們來解釋的,香港的法律是要法官根據caselaw作參考,對比他要判的case的facts,來看看哪些cases可以follow。法律亦不是由一班有權有勢的人定立的,只不過有錢的人可以玩得起這個遊戲,而我們亦可以透過judicial review來推翻政府的一些行政決定,或質疑一些判決的legality。

    香港的法律制度本身不是有很大問題,有問題的是政府的濫用。

  • 兩鐵合併之唔准講粗口 « 有燦爛的陽光 writes:
    May 26th, 2007 at 1:16 pm

    [...] Sidekick – 超連結講粗口罪 [...]

  • cow writes:
    May 26th, 2007 at 3:08 pm

    笑死我了

  • arthurson writes:
    May 26th, 2007 at 3:38 pm

    哦..Sidekick你大件事啦,你上網講粗口,你可以洗定個八月十五啦,呢件真係願主祝福你囉,呵呵。

  • hkmirage writes:
    May 26th, 2007 at 5:22 pm

    iris on 26/5/2007 at 1:02 pm said:

    法官不是喜歡怎樣判就怎樣判的,法律亦不是由他們來解釋的,香港的法律是要法官根據caselaw作參考,對比他要判的case的facts,來看看哪些cases可以follow。法律亦不是由一班有權有勢的人定立的,只不過有錢的人可以玩得起這個遊戲,而我們亦可以透過judicial review來推翻政府的一些行政決定,或質疑一些判決的legality。

    香港的法律制度本身不是有很大問題,有問題的是政府的濫用。

    所有案件的第一次判決,就是由法官喜歡怎樣判就怎樣判,香港的法官第一次把 bt 下載認為是犯法,結果這件案就變成以後看的 case

    如果法官認為 bt 要殺頭,那麼大家以後 bt 都要殺頭

    common law ? 很偉大 ?

    誰定法律的 ? 是我和你 ? 是香港 99 % 的市民 ? 不是

    是那一班有權力的人,坐在立法會的人,坐在政府裡高薪厚職的人

    根本就是喜歡怎樣判就怎樣判,不過我知道你不同意,不要拿一堆書和網址給我看,我只是想說說我的想法

    你說的東西我都知道,只是我認為完全是虛假的。全世界的法律也一樣。

  • iris writes:
    May 26th, 2007 at 9:40 pm

    「誰定法律的 ? 是我和你 ? 是香港 99 % 的市民 ? 不是

    是那一班有權力的人,坐在立法會的人,坐在政府裡高薪厚職的人」
    所以我們香港應該有直選,讓至少99%的市民可以選出坐在立法會裡面的人。

    我不是用書本來「撻」人,我也是發表我的意見,而且若全世界的法律也是不好的話,你有更好的方案嗎﹖或者你有任何具體的意見可以改善這個制度﹖

  • iris writes:
    May 26th, 2007 at 9:44 pm

    而且有很多tests要follow,就算是第一次判那個類型的case,例如法官要考慮社會的情形,或者懲罰的proportionality,(there’s proportionality test for instance),你看過那BT case的judgement嗎﹖有哪兒你覺得終審法院3個法官判錯了﹖

  • iris writes:
    May 26th, 2007 at 9:51 pm

    to hkmirage: 有很多事情,是不應該單單看結果,就妄下判斷批評某某喜歡怎樣就怎樣,或者說他判錯了,要了解整件事的來龍去脈,更要了解法官背後的rationale,我不是說法律一定是公正的,也不是所有法官都是對的,但若果這個制度是如你所說的不堪,它會存在那麼久嗎﹖若你看過judgement,我好歡迎你跟我討論法官在哪兒出錯。

  • hkmirage writes:
    May 26th, 2007 at 10:02 pm

    iris on 26/5/2007 at 9:40 pm said:

    「誰定法律的 ? 是我和你 ? 是香港 99 % 的市民 ? 不是

    是那一班有權力的人,坐在立法會的人,坐在政府裡高薪厚職的人」
    所以我們香港應該有直選,讓至少99%的市民可以選出坐在立法會裡面的人。

    我不是用書本來「撻」人,我也是發表我的意見,而且若全世界的法律也是不好的話,你有更好的方案嗎﹖或者你有任何具體的意見可以改善這個制度﹖

    我沒有更好的建議

    我想說的只是,不要以為現在的法律是怎樣神聖

    而且要了解我們是蟻民,法律要我們死我們不能不死

  • sidekick writes:
    May 27th, 2007 at 12:59 am

    Stannum on 26/5/2007 at 6:16 am said:

    咦﹐第二個字應該是 l 而不是 n 音起首的啊﹗

    haha, 我冇研究… 可能那個是”正音”? :p

  • sidekick writes:
    May 27th, 2007 at 1:08 am

    謝謝iris 述明一般的法律精神及程序~ :)
    但例如最近的”最超結判罪”事件, 由於判刑的前案例在以後同類案件會成為很大的參考, 於是很多人都疑慮, 法律的公正了.
    我覺得iris 跟hkmirage 的conflict 不太大, hkmirage 在講感想, 而iris則在嘗試告訴我們情況不這麼壞.

    在小奧那邊見到熊一豆的留言說:

    最令人擔心是,這一件件獨立的事件連結起來,是一條隱形的23條。
    http://hungonebean.blogspot.co.....st_26.html

    我也好擔心…

  • Stannum writes:
    May 27th, 2007 at 8:29 am

    n 字頭應該不是正音啦﹐因為潮語同一個字也 是 l 音的﹐潮語沒有粵語 n/l 相混的問題。所以我幾肯定是 l 音。

    也找過粵語維基百科﹐說那個剔手邊的假借字的正音就是 n 字頭﹐用作粗口時要讀 l 啦﹗

  • sidekick writes:
    May 28th, 2007 at 11:15 pm

    Stannum,
    你連潮語的同一個字也懂發音? 嘩~~~
    你可以做潮語podcast 教室了~ :p

  • 傳說中的地通拿 writes:
    May 30th, 2007 at 8:41 am

    第四個字邊係粗口呀,呵呵。


Leave a Reply

»  Substance: WordPress   »  Style: Ahren Ahim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