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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有網友留言,說想 blogger 們多寫開心事。
也好,那麼我就寫寫這個,希望可以引大家一笑。
讀小奧的,看到他問為什麼在政府影視處的網頁上“其他有用連結”的一欄會有明光社呢?(見下圖)

於是我好奇的去看,又去了《明光社》的網站。
見到他們右邊 sidebar 有一“父母錦囊系列”,錦囊(一)是“子女是同性戀者怎麼辦 ?”(下載pdf file)

如此益智,當然要下載一看。
其中一個Q&A是這樣的:

nottruthlight
嘩!
真乖乖不得了!

3) 母親要避免與兒子有扭曲的關係,如想將兒子變成丈夫,代替那「無用」的丈夫
啊!這個“扭曲的關係”、“將兒子變成丈夫”、“代替那「無用」的丈夫”,還真令人遐想……
不是嗎?這是一個防止子女同性戀的單張啊!明光社這些用字,斷不會跟“性”無關吧?
另,更搞笑的是,這個如果“不避免”,就只會引起異性亂倫,而不會防止子女有同性相吸的問題吧?
根據“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二月份問卷被評為二級不雅物品的思維,問問“最想與何種動物做愛”都可變為鼓吹“人獸交”,明光社這個提問,會否又變成了鼓吹“異性亂倫”呢?

4) 妻子不要對丈夫施行語言暴力
這個應該說是“夫妻間不要對配偶施行語言暴力”吧?

5) 讓子女認識多些異性,擴闊其社交生活
這一點,明光社還真非常的開明,讚!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 第10條

(1) 審裁處在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或裁定公開展示的事物是否不雅時,或在評定物品類別時, 須考慮以下各項─
(a) 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
(b) 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
….
(d) 如屬公開展示的事物,該事物正在或將會在何處公開展示,以及相當可能觀看該事物的是那些人,或是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的人;及
(e) 該物品或事物是否具有真正目的,或其內容是否只是掩飾,以使其任何部分成為可予接受者。

大家可以考慮投訴一下投訴明光社。:p

當然,這個提議純屬搞笑,我真不會跟他們一般見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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