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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電台《架勢堂》節目的「我最想非禮女藝人選舉」鬧出了軒然大波,傳媒至網民都爭相討論,滿城風雨。
看了很多相關文章,常見到大家問及:“為何對商台此事窮追猛打的報章,自己卻刊有風月版?這不是賊喊捉賊,一百步笑五十步嗎?”

這是我從“技術”層面上的看法,有錯還望大家指正。

由於電視台及電台作的是“廣播”,尤其大部份是免費服務、是“入屋”的,大眾(包括任何年齡人士)均可輕易獲得,所以無論是所有節目內容,甚至是廣告的標準,都相對地比報刊的要求為高、及嚴謹。
 
而報刊,由於其覆蓋範圍相比於廣播為窄,受眾較少,而報刊須遵守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相比於電台須遵守的節目準則,我認為是較為寬鬆的。

再加上,據聞《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所針對的只是圖象,而不包括文字;我想,這就是報刊可以有“什麼「漏奶」、「喪吹」、「餵腸」、「怒摷」的標題,和更多極盡淫穢的內文”的原因罷?

當報刊刊登了不雅、淫褻的內容而被判罰時,最高的刑罰都只是罰款及監禁,而電台的最高的刑罰卻是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
(曾有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員認為,“目前法庭對觸犯條例者判刑過輕,往往只判罰款一千數百元,出版社甚至會將有關罰款當作營運成本。”見資料來源

就是這些不同,令一百步膽敢笑五十步。

以下,是從“技術”層面,將電台跟報刊作的比較:(當是我的小功課,亦希望能為大家提供更多便捷的資料)
 
監管機構
電台:

廣播事務管理局。香港的電視台、電台及共他廣播規管機構,是由廣播事務管理局負責監管的。廣管局的主要工作在為香港電視及電台廣播制訂節目、廣告和技術標準。

報刊: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負責監察和廣監管播、娛樂事務及刊物,為電影評級、統籌及審批娛樂牌照。

廣管局是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成立的法定機構。影視處負責支援廣管局,而廣管局則透過影視處處長(本身是廣管局的行政主管)執行行政職務。影視處的廣播事務管理科是廣管局的秘書處。(“資料來源”)
 
 
相關法例
電台:

電台及電視牌照持牌人必須遵守相關的法例─
《廣播條例》(第562章)《電訊條例》(第106章)《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以及有關的附屬法例。
此外,持牌人須遵守牌照列明的條款及條件。他們亦須遵守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發出的各類業務守則。(資料來源
其中包括:電台業務守則的節目標準

報刊:

報刊必須遵守的相關法例─
《 本地報刊註冊條例》(第268 章)《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 章)
仲裁機構:淫褻物品審裁處資料來源

 
 
跟此事有關的標準參考:
電台:

7. 在播放電台節目時,必須時刻遵守不能低俗及合乎常理的基本原則。持牌人不得在節目內加入︰
(a) 以有關節目播出的情況而言,聽眾一般不會接受的不雅、淫褻或低劣品味的材料。該等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極度惹人反感地描繪或形容與性或排泄器官或有關活動的用語或內容﹔
19. 播放一些有理由相信能夠吸引兒童或青少年的節目時,應嚴格遵守節目標準中對於言詞、暴力及性方面所作出的規定。持牌人必須考慮到聽眾以青少年居多。(資料來源(pdf版),Google 提供的HTML版)

報刊:

淫褻物品審裁處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褻物品審裁處有權評定物品類別,為社會詮釋淫褻及不雅的含義。包括任何暴力、腐化或引起厭惡情緒的物品均被視為不雅。
按法例要求,審裁處在裁定及評定物品類別時,須考慮以下各項事宜:
   * 社會上合理的人普遍接受的道德、禮儀及言行標準;
   * 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
   * 擬發布或相當可能發布的對象是甚麼人,屬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
   * 如屬公開展示的事物,則須考慮展示地點及相當可能觀看該事物的人屬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及
   * 該物品或事物是否有真正目的,還是用作掩飾不可接受的內容。

摘自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第390章 第2條 釋義
(2) 就本條例而言─
(a) 任何事物因為淫褻而不宜向任何人發布,即屬淫褻;及
(b) 任何事物因為不雅而不宜向青少年發布,即屬不雅。
(3) 就第(2)款而言,“淫褻”(obscenity) 及“不雅”(indecency) 包括暴力、腐化及可厭。
(4) 除第24(1E)及(1F)條外,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有以下行為,不論是否為了牟利,均屬將物品發布─ (由1995年第73號第2條修訂)
(a) 將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
(b) 就以下物品來說─
(i) 內容屬於或含有供觀看資料的物品;或
ii) 性質是錄音或是錄有一幅或多幅圖像的影片、錄影帶、紀錄碟或其他紀錄的物品,將該等物品向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或為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比照 1959 c. 66 s. 1(2) U.K.]
(6) 為施行本條例,在裁定公開展示的事物是否不雅時─
(a) 該事物沒有展示的部分,須不予理會;及
(b) 可考慮某物件與另一物件並列所產生的效果。 [比照 1981 c. 42 s. 1(5) U.K.]
(7) 任何事物如在以下地方展示或可從以下地方看見,則就本條例而言,須當作公開展示─
(a) 任何公眾街道、公眾碼頭或公園;及
(b) 公眾人士(憑繳費或其他方式)可進入或獲准進入的任何地方,但公眾人士須繳付完全用於參觀或包括用於參觀所展示不雅事物的費用方可獲准進入的地方除外。 [比照 1981 c. 42 s. 1(2) U.K.]

 
懲罰
電台:

廣管局可視乎違例事件的嚴重程度及性質,施加下列罰則 :
(a) 勸喻或強烈勸喻
   廣管局會勸喻或強烈勸喻持牌機構,更嚴格遵守有關條文。
(b) 警告或嚴重警告
   廣管局如對違例事件非常重視,會警告或嚴重警告持牌機構不得再度違規。
(c) 發出更正及/或道歉聲明
   如果違規情況嚴重,廣管局可要求持牌人在其廣播服務內發出更正及/或道歉聲明。
(d) 罰款
   廣管局若認為違例事件非常嚴重,可向持牌機構施加罰款。
(e) 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
   違例事件若非常嚴重,廣管局可暫時吊銷持牌機構牌照(最多30天),或查究事件詳情,然後撤銷或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建議撤銷牌照(視乎牌照類別而定)。(資料來源

報刊:

發布、管有或輸入以供發布第III類物品,可被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3年。
向青少年發布不雅物品,首次被定罪,可被罰款港幣4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被罰款港幣8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如不遵從有關發布第II類物品的限制,首次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4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第二次或其後被定罪,可被罰款港幣8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資料來源

 
 
20060616補充

廣播事務管理局新聞稿

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今日(六月十五日)宣布,由於香港商業廣播有限公司(商台)的「架勢堂」節目違反《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的規定,決定向商台施加罰款140,000元。

此外,由於事態嚴重及公眾對該節目廣為關注,廣管局首次引用《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第25A條,指示商台就有關事件在電台廣播中發表道歉聲明。該聲明須由商台一位高層管理人員作出,並於黃金時間內在商台的三條頻道內播放一次。

為避免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廣管局亦指示商台,在廣管局作出最終判決後的三個月內,提交一份有關商台所採取補救措施的進度報告,並令廣管局信納。廣管局會仔細審閱該份報告,以確保商台日後對其節目採取更積極及嚴謹的監察機制。

廣管局至今共接獲189宗涉及該節目在網上舉辦的「我最想非禮香港女藝人」選舉的投訴。該節目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三日午夜十二時至凌晨二時在商業電台第二台播出。廣管局在詳細審議有關節目的內容後,裁定投訴成立。

廣管局認為,該節目違反廣管局電台節目守則第6、第7(a)及7(b)、第8、第9、第16、第17及第19段的規定。在作出裁決時,廣管局考慮到有關節目主持人有豐富的主持節目經驗,因此他們在有關節目內宣傳所舉辦的選舉,並非一時疏忽。廣管局認為,非禮涉及性暴力,屬於刑事罪行,因此節目主持人呼籲聽眾投票選出他們最想非禮女藝人的言論品味低劣。

此外,主持人以輕率態度處理此事,給聽眾一種錯覺以為非禮行為微不足道,是可以作為開玩笑的話題。他們以輕浮及不顧他人的態度來處理此一不當甚至是刑事罪行的行為,實在是對女性的一種蔑視和侮辱。該節目同時給聽眾錯誤的印象,以為意圖非禮女性是可以接受的行為。

廣管局認為,商業二台是以青少年及年輕人為對象的電台,因此他們可能仍在深夜時分收聽該節目。所以即使該節目是在午夜播出,主持人就此不當議題在節目內邀請聽眾進行投票,仍是不適當的。

廣管局鑑於這是第二次向商台施加罰款,亦考慮到商台建議的補救措施,包括為員工提供培訓課程,以提升他們的專業精神及對社會的承擔,決定向商台施加罰款140,000元。

廣播事務管理局
秘書處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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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暴民 Jacky’s Blog:傳媒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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