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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Podcast Group ,看到 Pig 轉載了 inmedia 的一篇“鳥籠創作空間──異議為虎作倀者”,這是我的回應,刊於

終於讀完,亦重新再一次看了 group 內的相關討論

為甚麼會有這一個會議?人家一早就寫得清清楚楚!
小金星老豆說:

剛剛聯絡了 C.A.S.H. 方面,他們亦覺得因為 Podcasting 技術太新,他們未必能夠了解 Podcasting 的運作,所以約了他們下星期三(5/10) 晚上6pm 上 C.A.S.H. 開個會研究下 Podcasting,各位有無興趣同 C.A.S.H. 研究下 Podcasting? 或者如果有問題請留個言吧。

卻變了是作者寫的:

那個會議,為的不是爭取一個更有利傳達作品和誕生創作的機制,而是給當前限制作品傳達與創作誕生的強權,為虎作倀。

然後,作者在下一段文的標題就是:“播客群曲解反思版權的言權”
(這是由於在 group 內討論曾連結了 inmedia 另一篇文,某些網友有較偏激的言論)

作者先將 group 內所有網友都定性為“播客群”,然後只列出 group 內較負面的言論,但又說“並無一竹篙打沉一船人之意”。
我想問,當“播客群”好算是“曲解”的時候,作者你那些“給當前限制作品傳達與創作誕生的強權,為虎作倀”之句子,又算是甚麼?
 
還有一點小發現,作者說:

當有其他人提出傳達作品、誕生創作的問題,諸如內木一郎、阿晨上期的文章,提出了「失去動漫畫原曲這符號,同人詞往往就不成完整作品」、「是什麼令知識和創意成了一些神聖不可侵犯的商業產品?」等論點。播客群的反應,竟是片面地曲解,並加上強烈的譴責,諸如:

「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唔俾錢」;「佢地覺得『我鍾意點用就點用』先係啱,我鍾意天你首歌詞再創作,出街播又得,我鍾意撻你個 logo引人買飛又得,你話唔得就係扼殺創作」;「唔識分『蒙娜麗莎』與『Hello Kitty』版權的分別。有啲人就上C.A.S.H.問下點先唔犯法,有啲人就明知會犯法都以身試法,邊個行得通?邊個行唔通?都係各自各精彩呢。」(見 這裡

我查過了,第二段的“反應”,是因應這篇文:(尊重版權 vs 尊重創作 ),而不是“內木一郎、阿晨上期的文章”(見這裡
而,“尊重版權 vs 尊重創作”一文內,
有:「失去動漫畫原曲這符號,同人詞往往就不成完整作品」這一句,
卻沒有:「是什麼令知識和創意成了一些神聖不可侵犯的商業產品?」這一句。

又,網友回應: 「點解呢班人來來去去就係掛住維護佔人便宜攞人着數唔俾錢」時,
已寫明是因為該篇文末有“如果你認為我們的網站及文章不錯,請捐款支持獨立媒體!” 這一句。

作者在“上文”及“下理”的剪輯手法還真巧妙~ @_@

到底,是誰在“片面地曲解,並加上強烈的譴責”?

在我眼中,Podcast Group 比起 inmedia,更不像一個組織/ 團體。
Podcast Group 內的網友,彼此的熟悉程度並不算很高,亦沒有太多共識。
到網友們嘗試踏出第一步,收集各方意見,再去跟 C.A.S.H. 開會,讓雙方先認識一下彼此,
於是就被評為:

發現這些播客代表一開始已沒有打算運用他們代表的民間力量,強調開這個會是「睇清楚遊戲規則」。

這樣的責難,是否太過嚴荷了?
“播客群”只是第一次跟 C.A.S.H. 開會,就必須負上這麼大的使命?
先「睇清楚遊戲規則」又有甚麼不對?

作者說“播客群”:

有 power做了「代表」,找了 C.A.S.H.開會,但不爭取一個合理的價錢和授權機制,讓貧窮的民間同好或民間再創作者,可以合法地以合理價錢獲得授權?不要忘記,C.A.S.H.的門一直都對這些「民間」關着,這個機制一直都不存在。播客們不嘗試為民間打開這門,但指責人們不去穿過這扇關上的門!

批評,從來都是容易的。站在旁看人做事,自己不參與,卻在事後指指點點,只挑最“惹火”的言論來評擊他人,誰不懂?

假如,作者真的是代表了同人界,而又有這麼重的使命感,請也組織一下你自己的民間力量,去跟 C.A.S.H. 開會去!
人家“播客群”咪又只係人一堆,試o下去聯絡 C.A.S.H.?你也有這個 power 去做代表!
請不要這麼輕鬆的將波踢給別人,也不要這麼輕鬆的將甚麼責任、使命也推給別人!

作者談了很多關於二次創作的的版權問題,及版權法例對二次創作的掣肘,
這些, “播客群”都有提及過,亦認同。
所以,請不要只 quote group 內的片面字句,就將“播客群”打成:

C.A.S.H.或播客群等的一類人會越來越多,並有可能染指同人界。

重看了這個group 內的有關討論,我實在不認為“播客群”是這麼的一面倒!
這是我最大的感慨!

作者最後一段說:

同人們討論出捍衛創作精神和創作空間的策略,也許是時候了。

那麼,請“同人們”為爭取更多合理權益,與“播客群”共同努力,而不是只取 group 內的片面字句,分化群體與群體。

本文只代表本人立場,並不代表“播客群”,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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