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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omments on: 關於12.4大遊行海報設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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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以前的事，無人記念；將來的事，後來的人也不追憶。</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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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映雪</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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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映雪</dc:creator>
		<pubDate>Fri, 13 Jan 2006 06:24:2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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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手動trackback: http://blog.yam.com/lightness_snow/archives/995224.html</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手動trackback: <a href="http://blog.yam.com/lightness_snow/archives/995224.html" rel="nofollow">http://blog.yam.com/lightness_snow/archives/995224.html</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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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Just a Sidekick&#8230;&#8230; &#187; Blog Archive &#187; 2005香港Blog事回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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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Just a Sidekick&#8230;&#8230; &#187; Blog Archive &#187; 2005香港Blog事回顧</dc:creator>
		<pubDate>Thu, 29 Dec 2005 18:42:0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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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Sidekick 的相關文章： 討論：轉載文章、連結、圖片、音樂的指引  尊重原創，推廣良好Blog 文化 BLOG＞網上日記(2)  Blog文化？主流媒體的食古不化！ 關於12.4大遊行海報設計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idekick 的相關文章： 討論：轉載文章、連結、圖片、音樂的指引  尊重原創，推廣良好Blog 文化 BLOG＞網上日記(2)  Blog文化？主流媒體的食古不化！ 關於12.4大遊行海報設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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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Dogcow</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8069</link>
		<dc:creator>Dogcow</dc:creator>
		<pubDate>Mon, 19 Dec 2005 02:43:1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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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Read the wikipedia entry about sosumi.
http://en.wikipedia.org/wiki/Sosumi

And your interpretation/explanation of sosumi is just plain wrong.</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Read the wikipedia entry about sosumi.<br />
<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Sosumi" rel="nofollow">http://en.wikipedia.org/wiki/Sosumi</a></p>
<p>And your interpretation/explanation of sosumi is just plain w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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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SnowSlide</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7627</link>
		<dc:creator>SnowSlide</dc:creator>
		<pubDate>Fri, 16 Dec 2005 18:20:5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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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看到这篇才明白过来了。Sidekick，开心点。大多数人还是希望/喜欢看到你写的东西的。因为大家也和你一样，知道的东西有限，你把自己学习到的，体会到的分享出来，是很了不起的。至于少数看到我们理解得不对/不够而生气的人，如果他们能好好地指正我们，那当然是很值得感谢的；但如果他们只是生气和指责，那就让他们生气和指责去吧~ 别在意，他们活该天天生气不开心~ :evil:</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看到这篇才明白过来了。Sidekick，开心点。大多数人还是希望/喜欢看到你写的东西的。因为大家也和你一样，知道的东西有限，你把自己学习到的，体会到的分享出来，是很了不起的。至于少数看到我们理解得不对/不够而生气的人，如果他们能好好地指正我们，那当然是很值得感谢的；但如果他们只是生气和指责，那就让他们生气和指责去吧~ 别在意，他们活该天天生气不开心~ <img src='http://sidekick.myblog.hk/wp-content/plugins/smilies-themer/default/icon_evil.gif' alt=':evil:' class='wp-smiley'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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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sidekick</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6885</link>
		<dc:creator>sidekick</dc:creator>
		<pubDate>Tue, 13 Dec 2005 05:27:2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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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楊先生, Kli 已將他的回應貼在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 請移玉步到那邊討論, 謝謝!</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楊先生, Kli 已將他的回應貼在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 請移玉步到那邊討論, 謝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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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By: 楊秉基</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6883</link>
		<dc:creator>楊秉基</dc:creator>
		<pubDate>Tue, 13 Dec 2005 05:17:3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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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Sidekick 按：相關回應，已移到：&lt;a href=&quot;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BloggersGroup/browse_frm/thread/1f84ad61e2c85240/5e106f200e733591#5e106f200e733591&quot;&gt;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lt;/a&gt;
&lt;!--對於Kli似是而非的辦解，我仍是百思不得其解。

所有東西真的可以化繁為簡至&quot;是與不是&quot;嗎？我已很詳盡地回答了一切的前因；而同時sanrio公司得知這些原因後也沒有再發任何律司信，而&quot;吉蒂與死人頭&quot;仍繼續上演，這便是最實實在在的真相，也同時是最有力的後果。

若Kli仍想我答&quot;是與不是&quot;，也請先解答我的問題，而不是顧左右而言他或是東張西望。

問題在此：
有人也會自誇創造了某種電腦程式，完全原創，但卻忘記了即使那些程式是怎樣新奇獨特，那些電腦語言也同樣有創造者；先有那些電腦語言創作者，才後有那些程式。我攪不懂，那麼那些所謂原創電腦程度是否也在抄襲別人的原創語言？

抄襲也有源頭？我實在需要知道你對抄襲的定義是否&quot;一國兩制&quot;或&quot;一國多制&quot;？否則單純的&quot;是與不是&quot;根本沒有答過這些問題。--&gt;</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idekick 按：相關回應，已移到：<a href="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BloggersGroup/browse_frm/thread/1f84ad61e2c85240/5e106f200e733591#5e106f200e733591">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a><br />
<!--對於Kli似是而非的辦解，我仍是百思不得其解。</p>
<p>所有東西真的可以化繁為簡至"是與不是"嗎？我已很詳盡地回答了一切的前因；而同時sanrio公司得知這些原因後也沒有再發任何律司信，而"吉蒂與死人頭"仍繼續上演，這便是最實實在在的真相，也同時是最有力的後果。</p>
<p>若Kli仍想我答"是與不是"，也請先解答我的問題，而不是顧左右而言他或是東張西望。</p>
<p>問題在此：<br />
有人也會自誇創造了某種電腦程式，完全原創，但卻忘記了即使那些程式是怎樣新奇獨特，那些電腦語言也同樣有創造者；先有那些電腦語言創作者，才後有那些程式。我攪不懂，那麼那些所謂原創電腦程度是否也在抄襲別人的原創語言？</p>
<p>抄襲也有源頭？我實在需要知道你對抄襲的定義是否"一國兩制"或"一國多制"？否則單純的"是與不是"根本沒有答過這些問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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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By: Kli</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6866</link>
		<dc:creator>Kli</dc:creator>
		<pubDate>Mon, 12 Dec 2005 20:46:1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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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Sidekick 按：相關回應，已移到：&lt;a href=&quot;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BloggersGroup/browse_frm/thread/1f84ad61e2c85240/5e106f200e733591#5e106f200e733591&quot;&gt;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lt;/a&gt;

&lt;!--所謂理性辯論，就是將不同意的觀點拿出來，確確實實的說明不同意哪一點。

所謂詭辯，就是不離幾手花招 -

1. 大道理催眠 - 說一些大家都同意的大道理，企圖將觀眾視線從自己的錯漏百出的詭辯移開。

2. 顧左右而言他 - 東張西望，對別人的有力破斥視而不見，說些無關痛養、似是而非的論調，企圖矇混過關。

3. 著色言詞 - 當自己無言以對，東拉西扯一番之後，仍然感到對方的論據有力，令自己處處受到壓逼，便指對方「咬著不放」、但這些著色詞只更加顯示出詭辯者的無力感。

4. 訴諸權威（或訴諸他人） - 當詭辯者欲語無言，面對有力破斥有口難言的、無計可施的時候，唯有借用其他人的文章來支持自己，企圖顯示出「連某某都站在我的一方」，但是這個權威是否真的權威？他所寫的內容是否就是正確？（在這件事來說我認為該文寫得非常草率 - 而且在我所知大部份網上輿論都和該文持相反意見）

要討論、要辯論，哪一點不同意、哪一點不明白，直接逐點說明是最清楚的，只有無言以對，企圖支支吾吾矇混過關的詭辯者，才會用上述四種手法逃之夭夭，若有人喜歡用盡四招的話，我也實在沒有辦法。

（最後化繁為簡一句說話：問你那張海報是否抄襲自Hide &amp; Seek的設計，你就說一大論甚麼a book is not a book，kitty is not kitty一大堆十幾段字... 究竟可不可以簡單說一句：「是」或「不是」？）--&gt;</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idekick 按：相關回應，已移到：<a href="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BloggersGroup/browse_frm/thread/1f84ad61e2c85240/5e106f200e733591#5e106f200e733591">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a></p>
<p><!--所謂理性辯論，就是將不同意的觀點拿出來，確確實實的說明不同意哪一點。</p>
<p>所謂詭辯，就是不離幾手花招 -</p>
<p>1. 大道理催眠 - 說一些大家都同意的大道理，企圖將觀眾視線從自己的錯漏百出的詭辯移開。</p>
<p>2. 顧左右而言他 - 東張西望，對別人的有力破斥視而不見，說些無關痛養、似是而非的論調，企圖矇混過關。</p>
<p>3. 著色言詞 - 當自己無言以對，東拉西扯一番之後，仍然感到對方的論據有力，令自己處處受到壓逼，便指對方「咬著不放」、但這些著色詞只更加顯示出詭辯者的無力感。</p>
<p>4. 訴諸權威（或訴諸他人） - 當詭辯者欲語無言，面對有力破斥有口難言的、無計可施的時候，唯有借用其他人的文章來支持自己，企圖顯示出「連某某都站在我的一方」，但是這個權威是否真的權威？他所寫的內容是否就是正確？（在這件事來說我認為該文寫得非常草率 - 而且在我所知大部份網上輿論都和該文持相反意見）</p>
<p>要討論、要辯論，哪一點不同意、哪一點不明白，直接逐點說明是最清楚的，只有無言以對，企圖支支吾吾矇混過關的詭辯者，才會用上述四種手法逃之夭夭，若有人喜歡用盡四招的話，我也實在沒有辦法。</p>
<p>（最後化繁為簡一句說話：問你那張海報是否抄襲自Hide &amp; Seek的設計，你就說一大論甚麼a book is not a book，kitty is not kitty一大堆十幾段字... 究竟可不可以簡單說一句：「是」或「不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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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By: sidekick</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6859</link>
		<dc:creator>sidekick</dc:creator>
		<pubDate>Mon, 12 Dec 2005 19:39:4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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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楊先生, 謝謝留言。(其實你的第一個留言, 也發到Florence 那邊更好)
當初在Florence 那邊的留言，亦看到了梁文道先生那篇文。:)
關於吉蒂貓的事, 除了在Florence 那邊, 在&lt;a href=&quot;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BloggersGroup/browse_frm/thread/42903933b645a3e?q=%E6%AD%BB%E4%BA%BA%E9%A0%AD&amp;hl=zh-TW&amp;&quot; rel=&quot;nofollow&quot;&gt;hong kong bloggers group&lt;/a&gt; 也曾有討論。
繼續在這裡談不是不可, 但如移個玉步到&lt;a href=&quot;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BloggersGroup/browse_frm/thread/1f84ad61e2c85240/5e106f200e733591#5e106f200e733591&quot;&gt;那邊（新開的thread) &lt;/a&gt;則更佳, 又或可回到Florence 那邊繼續討論!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楊先生, 謝謝留言。(其實你的第一個留言, 也發到Florence 那邊更好)<br />
當初在Florence 那邊的留言，亦看到了梁文道先生那篇文。:)<br />
關於吉蒂貓的事, 除了在Florence 那邊, 在<a href="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BloggersGroup/browse_frm/thread/42903933b645a3e?q=%E6%AD%BB%E4%BA%BA%E9%A0%AD&amp;hl=zh-TW&amp;" rel="nofollow">hong kong bloggers group</a> 也曾有討論。<br />
繼續在這裡談不是不可, 但如移個玉步到<a href="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BloggersGroup/browse_frm/thread/1f84ad61e2c85240/5e106f200e733591#5e106f200e733591">那邊（新開的thread) </a>則更佳, 又或可回到Florence 那邊繼續討論! <img src='http://sidekick.myblog.hk/wp-content/plugins/smilies-themer/default/icon_smile.gif' alt=':)' class='wp-smiley' /> </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By: 楊秉基</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6858</link>
		<dc:creator>楊秉基</dc:creator>
		<pubDate>Mon, 12 Dec 2005 19:31:3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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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Sidekick 按：相關回應，已移到：&lt;a href=&quot;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BloggersGroup/browse_frm/thread/1f84ad61e2c85240/5e106f200e733591#5e106f200e733591&quot;&gt;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lt;/a&gt;

&lt;!--每個地方有他的語言；每種文化有它的語言。在藝術創作上自言也有我們的語言。

有人說數學是UNIVERSAL LAUGUAGE，因為不的地方的數學家也可以透過數學的符號溝通。

有人也會自誇創造了某種電腦程式，完全原創，但卻忘記了即使那些程式是怎樣新奇獨特，那些電腦語言也同樣有創造者；先有那些電腦語言創作者，才後有那些程式。我攪不懂，那麼那些所謂原創電腦程度是否也在抄襲別人的原創語言？

藝術創作當然自然有其界別的語言，藝術創作源於生活，把生活上的東西不斷創作提升，藝術性也同樣增強。把生活上的所感所思，化成為符號呈現不是什麼新意；但若這些符號加人了創作者自身的生活觀察而生的話，就已經是一套新的作品。

若有人喜歡把某些東西咬著不放，就讓他繼續咬吧。若有人喜歡斷章取義，我也實在沒有辦法。

暫且收筆，也貼文一則以平衡不同的聲音。

梁文道在都市日報撰寫的文章,刊於9月26日

蒙娜麗莎死人頭 

蒙娜麗莎大概是世界上最知名的一幅畫，也是最多藝術家、設計師和其他各色人等戲仿模擬的肖像(icon)。所以我們不只看過印得到處都是的「正版」蒙娜麗莎，也看過留鬍子的蒙娜麗莎，看過哈哈大笑的蒙娜麗莎，還看過漫畫版的蒙娜麗莎和蒙娜麗莎的立體雕塑。

每一個人重畫蒙娜麗莎都有不同的目的，畫出來也有不同的效果；但不管大家為甚麼要仿作蒙娜麗莎，也不管仿出來的效果是輕度的調侃還是深沉的反思；它們都擴大了這幅畫及其作者達文西的影響力和知名度，也拓深了這幅畫的意蘊。因為所有的仿製品都是對原作的一種解譯，也更加鞏固了這幅畫作為Cultural icon的地位。讓我們想像一下，如果達文西今天還活著，而他特別小氣，覺得後人為他那帶著神秘微笑的女性加兩撇鬍鬚是種侮辱，因此提出控訴的話，那會產生怎麼樣的效果？

又如果今天收藏這幅畫的博物館，決定起訴一份報紙上的政治漫畫把它畫進了背景，因為這是侵犯智慧產權的話，大家又會作何感想﹖好在達文西雖是天才，但還沒發明出長生不老的方法，也好在羅浮宮擁有的權利不夠週全，否則我們今天可能就看不到《達文西密碼》這部驚險懸疑的小說了。因為這部小說裏不只出現了「蒙娜麗莎」這四個字，還把它和一宗血腥的謀殺案掛上了，甚至這部小說的作者還因此發了大財。

而這一切一切換在另一個環境底下，是可以被人控告侵權的。我說的就是香港近年最有活力的劇團之一，「好戲量」的作品《吉蒂與死人頭》。這部作品的靈感來自優秀編劇家楊秉基看到前些年「Hello Kitty」藏屍案，於是它有了現在這個劇名，也在宣傳海報上出現了經過再造的Kitty頭像。

結果創造並擁有Hello Kitty的日本公司Sanrio 就不幹了：(1) 認為使用了Hello Kitty的肖像是侵權，(2) 認為「好戲量」未經授權就使用「吉蒂」這個名字，(3) 認為這個戲的內容可能不符合Hello Kitty原有的正面意義，(4) 當然，這部戲是收門票的。所以Sanrio的代表律師要求「好戲量」停止這種侵權行為，同時交出劇本讓他們研究。

蒙娜麗莎是人類文化的遺產，也是大眾文化的icon；Hello Kitty未必是人類文化的遺產，但肯定也是大眾文化的icon。凡是大眾文化的icon，就會引出各式各樣大眾版的詮釋，例如《吉蒂與死人頭》對Hello Kitty的詮釋。只是到了我們這個智慧產權至上的年代，企業是不准你做這種詮釋的。看來楊秉基下回只好創作《蒙娜麗莎死人頭》了。--&gt;</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idekick 按：相關回應，已移到：<a href="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BloggersGroup/browse_frm/thread/1f84ad61e2c85240/5e106f200e733591#5e106f200e733591">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a></p>
<p><!--每個地方有他的語言；每種文化有它的語言。在藝術創作上自言也有我們的語言。</p>
<p>有人說數學是UNIVERSAL LAUGUAGE，因為不的地方的數學家也可以透過數學的符號溝通。</p>
<p>有人也會自誇創造了某種電腦程式，完全原創，但卻忘記了即使那些程式是怎樣新奇獨特，那些電腦語言也同樣有創造者；先有那些電腦語言創作者，才後有那些程式。我攪不懂，那麼那些所謂原創電腦程度是否也在抄襲別人的原創語言？</p>
<p>藝術創作當然自然有其界別的語言，藝術創作源於生活，把生活上的東西不斷創作提升，藝術性也同樣增強。把生活上的所感所思，化成為符號呈現不是什麼新意；但若這些符號加人了創作者自身的生活觀察而生的話，就已經是一套新的作品。</p>
<p>若有人喜歡把某些東西咬著不放，就讓他繼續咬吧。若有人喜歡斷章取義，我也實在沒有辦法。</p>
<p>暫且收筆，也貼文一則以平衡不同的聲音。</p>
<p>梁文道在都市日報撰寫的文章,刊於9月26日</p>
<p>蒙娜麗莎死人頭 </p>
<p>蒙娜麗莎大概是世界上最知名的一幅畫，也是最多藝術家、設計師和其他各色人等戲仿模擬的肖像(icon)。所以我們不只看過印得到處都是的「正版」蒙娜麗莎，也看過留鬍子的蒙娜麗莎，看過哈哈大笑的蒙娜麗莎，還看過漫畫版的蒙娜麗莎和蒙娜麗莎的立體雕塑。</p>
<p>每一個人重畫蒙娜麗莎都有不同的目的，畫出來也有不同的效果；但不管大家為甚麼要仿作蒙娜麗莎，也不管仿出來的效果是輕度的調侃還是深沉的反思；它們都擴大了這幅畫及其作者達文西的影響力和知名度，也拓深了這幅畫的意蘊。因為所有的仿製品都是對原作的一種解譯，也更加鞏固了這幅畫作為Cultural icon的地位。讓我們想像一下，如果達文西今天還活著，而他特別小氣，覺得後人為他那帶著神秘微笑的女性加兩撇鬍鬚是種侮辱，因此提出控訴的話，那會產生怎麼樣的效果？</p>
<p>又如果今天收藏這幅畫的博物館，決定起訴一份報紙上的政治漫畫把它畫進了背景，因為這是侵犯智慧產權的話，大家又會作何感想﹖好在達文西雖是天才，但還沒發明出長生不老的方法，也好在羅浮宮擁有的權利不夠週全，否則我們今天可能就看不到《達文西密碼》這部驚險懸疑的小說了。因為這部小說裏不只出現了「蒙娜麗莎」這四個字，還把它和一宗血腥的謀殺案掛上了，甚至這部小說的作者還因此發了大財。</p>
<p>而這一切一切換在另一個環境底下，是可以被人控告侵權的。我說的就是香港近年最有活力的劇團之一，「好戲量」的作品《吉蒂與死人頭》。這部作品的靈感來自優秀編劇家楊秉基看到前些年「Hello Kitty」藏屍案，於是它有了現在這個劇名，也在宣傳海報上出現了經過再造的Kitty頭像。</p>
<p>結果創造並擁有Hello Kitty的日本公司Sanrio 就不幹了：(1) 認為使用了Hello Kitty的肖像是侵權，(2) 認為「好戲量」未經授權就使用「吉蒂」這個名字，(3) 認為這個戲的內容可能不符合Hello Kitty原有的正面意義，(4) 當然，這部戲是收門票的。所以Sanrio的代表律師要求「好戲量」停止這種侵權行為，同時交出劇本讓他們研究。</p>
<p>蒙娜麗莎是人類文化的遺產，也是大眾文化的icon；Hello Kitty未必是人類文化的遺產，但肯定也是大眾文化的icon。凡是大眾文化的icon，就會引出各式各樣大眾版的詮釋，例如《吉蒂與死人頭》對Hello Kitty的詮釋。只是到了我們這個智慧產權至上的年代，企業是不准你做這種詮釋的。看來楊秉基下回只好創作《蒙娜麗莎死人頭》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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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Kli</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6787</link>
		<dc:creator>Kli</dc:creator>
		<pubDate>Mon, 12 Dec 2005 11:02:0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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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Sidekick 按：相關回應，已移到：&lt;a href=&quot;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BloggersGroup/browse_frm/thread/1f84ad61e2c85240/5e106f200e733591#5e106f200e733591&quot;&gt;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lt;/a&gt;

&lt;!--多餘。

1. 似乎只有香港人才會對討論了十幾廿年的「Hello Kitty沒有咀」這老話題當作天大新發現。Hello Kitty文化不是今天才被研究，只是港人後知後覺。

2. 海報那個Hello Kitty - 「我說”吉蒂與死人頭”海報上的不是HELLO KITTY，是因為這個公仔是有口的」 - 那麼說，我用你的肖像畫漫畫，加隻角，加粒墨， 就肯定不是畫你了 - 多餘。

3. 「a book is not a book；a chair is not a chair，其實KITTY IS NOT KITTY……」哎也！真係有深度，好叻呀你。

4.「 所以，KITTY 不是HELLO KITTY。海報上的也不是HELLO KITTY，而是有一個有口的KITTY。」- 多餘的詭辯 - 而且是極蠢的詭辯 - 一般的詭辯是用來欺騙別人，極蠢的詭辯是用來欺騙自己。

5. 「如有任何意見，歡迎電郵給我。 」- 有冇咁得閒呀？

嚴正聲明：如有任何意見，歡迎電郵給我 - 在此回覆恕不回應。--&gt;</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idekick 按：相關回應，已移到：<a href="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BloggersGroup/browse_frm/thread/1f84ad61e2c85240/5e106f200e733591#5e106f200e733591">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a></p>
<p><!--多餘。</p>
<p>1. 似乎只有香港人才會對討論了十幾廿年的「Hello Kitty沒有咀」這老話題當作天大新發現。Hello Kitty文化不是今天才被研究，只是港人後知後覺。</p>
<p>2. 海報那個Hello Kitty - 「我說”吉蒂與死人頭”海報上的不是HELLO KITTY，是因為這個公仔是有口的」 - 那麼說，我用你的肖像畫漫畫，加隻角，加粒墨， 就肯定不是畫你了 - 多餘。</p>
<p>3. 「a book is not a book；a chair is not a chair，其實KITTY IS NOT KITTY……」哎也！真係有深度，好叻呀你。</p>
<p>4.「 所以，KITTY 不是HELLO KITTY。海報上的也不是HELLO KITTY，而是有一個有口的KITTY。」- 多餘的詭辯 - 而且是極蠢的詭辯 - 一般的詭辯是用來欺騙別人，極蠢的詭辯是用來欺騙自己。</p>
<p>5. 「如有任何意見，歡迎電郵給我。 」- 有冇咁得閒呀？</p>
<p>嚴正聲明：如有任何意見，歡迎電郵給我 - 在此回覆恕不回應。--></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By: 楊秉基</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6434</link>
		<dc:creator>楊秉基</dc:creator>
		<pubDate>Sat, 10 Dec 2005 20:52:43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idekick.myblog.hk/?p=696#comment-66434</guid>
		<description>收到朋友send來說這裏提起了我。既提起了，就來看看。

Sidekick 按：相關回應，已移到：&lt;a href=&quot;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BloggersGroup/browse_frm/thread/1f84ad61e2c85240/5e106f200e733591#5e106f200e733591&quot;&gt;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lt;/a&gt;
&lt;!--Florence 說：
我訪問時，劇團主腦楊秉基強調海報肖像不是Hello Kitty，要劃清界線，但他不諱言希望別人看到海報後，會以為海報肖像是Hello Kitty。


那次訪問，我們有錄影，我嘗試翻查再看，明顯地與Florence所說有出入。

當時我是這樣說過：a book is not a book；a chair is not a chair，其實KITTY IS NOT KITTY......

當時我也這樣說過：吉蒂與死人頭的女主角就是因為她的英文名叫&quot;kitty&quot;，所以每個人也想當然地以為她是因為喜歡hello kitty而自稱kitty。kitty與hello kitty有其極相似的地方，但是kitty與hello kitty明顯是兩件事。戲中kitty就是因為別人想當然的看表面而失去了自身的身份.......更甚的是當戲中男主角死人頭為了所愛而親身製作一件只屬於kitty而與hello kitty全不相關的東西，失去了身份多年的kitty卻接受不了自己的這個&quot;真正&quot;身份......

我說&quot;吉蒂與死人頭&quot;海報上的不是HELLO KITTY，是因為這個公仔是有口的=&gt; KITTY IS NOT KITTY； KITTY IS NOT HELLO KITTY

當KITTY叫KITTY時，不代表她就等同於HELLO KITTY。

當別人看了海報以為是HELLO KITTY時，其實，再看清楚就會發現及知道這個與HELLO KITTY有九分相似的KITTY其實是有口的。這已是HELLO KITTY與KITTY間的明顯差異。

所以，KITTY 不是HELLO KITTY。海報上的也不是HELLO KITTY，而是有一個有口的KITTY。

以上這些，我是一直也光明正大地承認的。

當日的訪問錄影，我們仍保留著。

另外，SANRIO收到我們演出介紹後，也沒有再發律司信；同時，&quot;吉蒂與死人頭&quot;這個戲仍繼續上演中。

由此至終，我們對著各方也是承認這個創作是源於HELLO KITTY，先從HELLO KITTY藏人頭事件取得靈感創而發展至今日的局面。

如有任何意見，歡迎電郵給我。--&gt;</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收到朋友send來說這裏提起了我。既提起了，就來看看。</p>
<p>Sidekick 按：相關回應，已移到：<a href="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BloggersGroup/browse_frm/thread/1f84ad61e2c85240/5e106f200e733591#5e106f200e733591">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a><br />
<!--Florence 說：<br />
我訪問時，劇團主腦楊秉基強調海報肖像不是Hello Kitty，要劃清界線，但他不諱言希望別人看到海報後，會以為海報肖像是Hello Kitty。</p>
<p>那次訪問，我們有錄影，我嘗試翻查再看，明顯地與Florence所說有出入。</p>
<p>當時我是這樣說過：a book is not a book；a chair is not a chair，其實KITTY IS NOT KITTY......</p>
<p>當時我也這樣說過：吉蒂與死人頭的女主角就是因為她的英文名叫"kitty"，所以每個人也想當然地以為她是因為喜歡hello kitty而自稱kitty。kitty與hello kitty有其極相似的地方，但是kitty與hello kitty明顯是兩件事。戲中kitty就是因為別人想當然的看表面而失去了自身的身份.......更甚的是當戲中男主角死人頭為了所愛而親身製作一件只屬於kitty而與hello kitty全不相關的東西，失去了身份多年的kitty卻接受不了自己的這個"真正"身份......</p>
<p>我說"吉蒂與死人頭"海報上的不是HELLO KITTY，是因為這個公仔是有口的=&gt; KITTY IS NOT KITTY； KITTY IS NOT HELLO KITTY</p>
<p>當KITTY叫KITTY時，不代表她就等同於HELLO KITTY。</p>
<p>當別人看了海報以為是HELLO KITTY時，其實，再看清楚就會發現及知道這個與HELLO KITTY有九分相似的KITTY其實是有口的。這已是HELLO KITTY與KITTY間的明顯差異。</p>
<p>所以，KITTY 不是HELLO KITTY。海報上的也不是HELLO KITTY，而是有一個有口的KITTY。</p>
<p>以上這些，我是一直也光明正大地承認的。</p>
<p>當日的訪問錄影，我們仍保留著。</p>
<p>另外，SANRIO收到我們演出介紹後，也沒有再發律司信；同時，"吉蒂與死人頭"這個戲仍繼續上演中。</p>
<p>由此至終，我們對著各方也是承認這個創作是源於HELLO KITTY，先從HELLO KITTY藏人頭事件取得靈感創而發展至今日的局面。</p>
<p>如有任何意見，歡迎電郵給我。--></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By: reality &#187; Blog Archive &#187; 從根本的邏輯就有問題</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6426</link>
		<dc:creator>reality &#187; Blog Archive &#187; 從根本的邏輯就有問題</dc:creator>
		<pubDate>Sat, 10 Dec 2005 14:45:53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idekick.myblog.hk/?p=696#comment-66426</guid>
		<description>[...] 如果有留意香港的blog，相信都知道12.4大遊行海報盜用ipod廣告設計事件和黃世澤指責sidekick事件。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如果有留意香港的blog，相信都知道12.4大遊行海報盜用ipod廣告設計事件和黃世澤指責sidekick事件。 [...]</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By: Tupac Shakur</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5923</link>
		<dc:creator>Tupac Shakur</dc:creator>
		<pubDate>Thu, 08 Dec 2005 19:30:23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idekick.myblog.hk/?p=696#comment-65923</guid>
		<description>SOSUMI，SO SHOT ME的文化。

這個文化的本質是：”你老屈啊？我幾時有敢講過？”</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OSUMI，SO SHOT ME的文化。</p>
<p>這個文化的本質是：”你老屈啊？我幾時有敢講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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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By: guest_77</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5734</link>
		<dc:creator>guest_77</dc:creator>
		<pubDate>Wed, 07 Dec 2005 11:01:19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idekick.myblog.hk/?p=696#comment-65734</guid>
		<description>Don&#039;t  know what you&#039;re talking about (again).</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Don&#8217;t  know what you&#8217;re talking about (again).</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By: guest_77</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5732</link>
		<dc:creator>guest_77</dc:creator>
		<pubDate>Wed, 07 Dec 2005 10:34:38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idekick.myblog.hk/?p=696#comment-65732</guid>
		<description>Too bad, you must be too bored.</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Too bad, you must be too bored.</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By: guest_77</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5730</link>
		<dc:creator>guest_77</dc:creator>
		<pubDate>Wed, 07 Dec 2005 10:15:22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idekick.myblog.hk/?p=696#comment-65730</guid>
		<description>唔打擾! 這個又不是我的Blog

你的留言都好有趣 (尤其經常唔名你講佐去邊個D),

繼續丫，我鐘意睇。</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唔打擾! 這個又不是我的Blog</p>
<p>你的留言都好有趣 (尤其經常唔名你講佐去邊個D),</p>
<p>繼續丫，我鐘意睇。</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By: guest_77</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5728</link>
		<dc:creator>guest_77</dc:creator>
		<pubDate>Wed, 07 Dec 2005 09:51:41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idekick.myblog.hk/?p=696#comment-65728</guid>
		<description>By the way, 黛, 我指的是你這篇留言

似乎你又再次為他人著急了! (我未至於話你太監為皇帝急既,哈哈)</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By the way, 黛, 我指的是你這篇留言</p>
<p>似乎你又再次為他人著急了! (我未至於話你太監為皇帝急既,哈哈)</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By: guest_77</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5727</link>
		<dc:creator>guest_77</dc:creator>
		<pubDate>Wed, 07 Dec 2005 09:48:16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idekick.myblog.hk/?p=696#comment-65727</guid>
		<description>我諗 chainsawriot 見到一定笑到肚痛!</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諗 chainsawriot 見到一定笑到肚痛!</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By: Tommy</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5721</link>
		<dc:creator>Tommy</dc:creator>
		<pubDate>Wed, 07 Dec 2005 07:37:21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idekick.myblog.hk/?p=696#comment-65721</guid>
		<description>都是范國威犯的錯...由選舉抄人地橋到現在..一直都在抄抄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都是范國威犯的錯&#8230;由選舉抄人地橋到現在..一直都在抄抄抄</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By: 世界盡頭B</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5719</link>
		<dc:creator>世界盡頭B</dc:creator>
		<pubDate>Wed, 07 Dec 2005 06:42:57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idekick.myblog.hk/?p=696#comment-65719</guid>
		<description>提及國際條約，主要是有人透過不實的混淆牽扯例子，來渲染一種不清不楚的印象，例如散播香港產權法與海外有距離，藝術創作會豁免產權考慮。我認為這些觀念害人，因此作些抵抗吧了。

我是說&quot;法官在研究獨有性前，會看是案是否顯而易見的直接侵權（例如盜用商標或明顯的偽造複製）&quot;。括號內說的是如果不是商標盜用 或 明顯的偽造複製，隨後才須要製造方來舉證。注意，明顯的複製，是指現在這隻手就構成直接抄襲。這方面請看香港知識產權署的短文介紹：

版權有否例外情況?
http://www.ipd.gov.hk/chi/faq/copyrights/cpr_general.htm#cp7

為了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法律容許若干例外情況。只有當某項作品的實質部分被人採用時，才算是侵犯版權。這是關乎質亦關乎量的問題。舉例來說，假如某樂曲內某節容易上口的樂句被人抄襲，即使有關的樂句很短，也可構成侵權行為。

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法例容許公眾人士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以便進行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和新聞報導，也准許圖書館及學校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不過，使用者仍須小心，以免侵犯版權。舉例來說，複印某本書的大部分內容，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提及國際條約，主要是有人透過不實的混淆牽扯例子，來渲染一種不清不楚的印象，例如散播香港產權法與海外有距離，藝術創作會豁免產權考慮。我認為這些觀念害人，因此作些抵抗吧了。</p>
<p>我是說&#8221;法官在研究獨有性前，會看是案是否顯而易見的直接侵權（例如盜用商標或明顯的偽造複製）&#8221;。括號內說的是如果不是商標盜用 或 明顯的偽造複製，隨後才須要製造方來舉證。注意，明顯的複製，是指現在這隻手就構成直接抄襲。這方面請看香港知識產權署的短文介紹：</p>
<p>版權有否例外情況?<br />
<a href="http://www.ipd.gov.hk/chi/faq/copyrights/cpr_general.htm#cp7" rel="nofollow">http://www.ipd.gov.hk/chi/faq/copyrights/cpr_general.htm#cp7</a></p>
<p>為了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法律容許若干例外情況。只有當某項作品的實質部分被人採用時，才算是侵犯版權。這是關乎質亦關乎量的問題。舉例來說，假如某樂曲內某節容易上口的樂句被人抄襲，即使有關的樂句很短，也可構成侵權行為。</p>
<p>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法例容許公眾人士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以便進行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和新聞報導，也准許圖書館及學校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不過，使用者仍須小心，以免侵犯版權。舉例來說，複印某本書的大部分內容，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By: sidekick</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5713</link>
		<dc:creator>sidekick</dc:creator>
		<pubDate>Wed, 07 Dec 2005 06:13:52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idekick.myblog.hk/?p=696#comment-65713</guid>
		<description>guest_77， 其實關於呢個海報設計o既論點，不同人都提出了好些論點，於“份量”上，實在不少；而所持的理據，都已經很全面、很充份。
在這幾天，不同地方的討論，我會覺得，各人有不同看法，實屬正常，但，誰也不用／能說服誰。
而就我跟你而言，你逐點跟我討論，我也未必夠力跟你談下去。
我要說的，我會以為已經說得很清楚，再說下去，你未死，我都想死(我真係頂唔順喇)！:p
過o左咁多招，是“討論”也好、“屠刀”也好，都是時候放下了！
行嗎？:)</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guest_77， 其實關於呢個海報設計o既論點，不同人都提出了好些論點，於“份量”上，實在不少；而所持的理據，都已經很全面、很充份。<br />
在這幾天，不同地方的討論，我會覺得，各人有不同看法，實屬正常，但，誰也不用／能說服誰。<br />
而就我跟你而言，你逐點跟我討論，我也未必夠力跟你談下去。<br />
我要說的，我會以為已經說得很清楚，再說下去，你未死，我都想死(我真係頂唔順喇)！:p<br />
過o左咁多招，是“討論”也好、“屠刀”也好，都是時候放下了！<br />
行嗎？:)</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By: guest_77</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5712</link>
		<dc:creator>guest_77</dc:creator>
		<pubDate>Wed, 07 Dec 2005 05:03:46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idekick.myblog.hk/?p=696#comment-65712</guid>
		<description>&gt;&gt;法官在研究獨有性前，會看是案是否顯而易見的直接侵權（例如盜用商標或明顯的偽造複製）

那隻手不是商標吧?

請不要講到什麼國際條約無雷公咁遠 (你扯開話題屈得就屈的本領,在黑雪那邊我見到不少)</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gt;&gt;法官在研究獨有性前，會看是案是否顯而易見的直接侵權（例如盜用商標或明顯的偽造複製）</p>
<p>那隻手不是商標吧?</p>
<p>請不要講到什麼國際條約無雷公咁遠 (你扯開話題屈得就屈的本領,在黑雪那邊我見到不少)</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By: 世界盡頭B</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5568</link>
		<dc:creator>世界盡頭B</dc:creator>
		<pubDate>Tue, 06 Dec 2005 21:35:52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idekick.myblog.hk/?p=696#comment-65568</guid>
		<description>路過搭嘴：:mrgreen:

因你認為highly subjective，所以我們做創作的人就不用介意有沒有侵權（侵別人的權或被人侵權）了嗎？

讓我以一個創作人的身份在這裡分享，我們非常介意自己的作品有沒有侵犯人家的產權，因為我們付出心血獲得報酬的價值建立，就是來自作品的獨有性、影響力和視覺衝擊力，而這三者是一體的。

幾年前不幸上過產權訴訟的法庭，法官在研究獨有性前，會看是案是否顯而易見的直接侵權（例如盜用商標或明顯的偽造複製），才取得兩方產權過程證明（包括草稿、中間件、高解像的素材件，甚至產權製作者本人證詞），然後再從一疑似作為圖片素材的原媒體上，作來源比較。疑點將歸於被告，但疑點可少有是主觀的，而多是客觀到一個程度，以直觀的影像重疊作PATTERN相似性的確認。譬如相反很抽象的概念（IDEA），就不會構成侵權，除非有人早獲專利註冊。

如果設計師不會因為作品具備獨有性、影響力和視覺衝擊力而多獲財富，那設計工業裡的設計師就不因其專業表現而有飯開，這些設計師要麼轉行、要麼從此不再為獨有性而奮鬥、要麼甚至認為獨有性只要抄襲別人的就好，這樣下去設計工業的發展只會倒退，怎麼會好？

香港的知識產權法雖為本地法，但因為不少國際版權公約如保護文學、藝術創作的《伯爾尼公約》、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國際版權公約》、《日內瓦唱片公約》及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均適用於香港，而各項國際條約亦規定締約成員國須承認其他成員國國民的知識產權，故本地創作人的作品，除香港外，亦同時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受到保護。此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完成互聯網公約，而於九七年實施的香港版權條例亦已包涵此公約的主要條文，因此於互聯網上傳送非授權版權作品，亦同樣受到本港及其他成員國禁止。

就算產權持有者不準備去控告侵權者，也不代表我們就應該鼓勵自己、慫恿身邊的人相信產權侵犯有可豁免的灰色地帶。即使真有所謂灰色地帶，好的設計師、創作人、產權製作者，是不會喜歡自己作品的價值，須要偷換別人的東西來建立。換了是你花去時間生命創作出來的心血，你也會重視和珍惜它的獨有性吧？:lol:</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路過搭嘴：:mrgreen:</p>
<p>因你認為highly subjective，所以我們做創作的人就不用介意有沒有侵權（侵別人的權或被人侵權）了嗎？</p>
<p>讓我以一個創作人的身份在這裡分享，我們非常介意自己的作品有沒有侵犯人家的產權，因為我們付出心血獲得報酬的價值建立，就是來自作品的獨有性、影響力和視覺衝擊力，而這三者是一體的。</p>
<p>幾年前不幸上過產權訴訟的法庭，法官在研究獨有性前，會看是案是否顯而易見的直接侵權（例如盜用商標或明顯的偽造複製），才取得兩方產權過程證明（包括草稿、中間件、高解像的素材件，甚至產權製作者本人證詞），然後再從一疑似作為圖片素材的原媒體上，作來源比較。疑點將歸於被告，但疑點可少有是主觀的，而多是客觀到一個程度，以直觀的影像重疊作PATTERN相似性的確認。譬如相反很抽象的概念（IDEA），就不會構成侵權，除非有人早獲專利註冊。</p>
<p>如果設計師不會因為作品具備獨有性、影響力和視覺衝擊力而多獲財富，那設計工業裡的設計師就不因其專業表現而有飯開，這些設計師要麼轉行、要麼從此不再為獨有性而奮鬥、要麼甚至認為獨有性只要抄襲別人的就好，這樣下去設計工業的發展只會倒退，怎麼會好？</p>
<p>香港的知識產權法雖為本地法，但因為不少國際版權公約如保護文學、藝術創作的《伯爾尼公約》、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國際版權公約》、《日內瓦唱片公約》及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均適用於香港，而各項國際條約亦規定締約成員國須承認其他成員國國民的知識產權，故本地創作人的作品，除香港外，亦同時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受到保護。此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完成互聯網公約，而於九七年實施的香港版權條例亦已包涵此公約的主要條文，因此於互聯網上傳送非授權版權作品，亦同樣受到本港及其他成員國禁止。</p>
<p>就算產權持有者不準備去控告侵權者，也不代表我們就應該鼓勵自己、慫恿身邊的人相信產權侵犯有可豁免的灰色地帶。即使真有所謂灰色地帶，好的設計師、創作人、產權製作者，是不會喜歡自己作品的價值，須要偷換別人的東西來建立。換了是你花去時間生命創作出來的心血，你也會重視和珍惜它的獨有性吧？:lol:</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By: guest_77</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5561</link>
		<dc:creator>guest_77</dc:creator>
		<pubDate>Tue, 06 Dec 2005 19:41:25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idekick.myblog.hk/?p=696#comment-65561</guid>
		<description>他說的損失,是 &quot;作品的獨有性、影響力和視覺衝擊力...謀殺了這個製作人的心血...損害了視覺技術發展和設計工業發展的效益&quot;

有無咁誇?

1) 一來,這是 highly subjective 的
2) 二來,法例真是用來保障&quot;作品的獨有性、影響力和視覺衝擊力&quot;的嗎?是誰說的?
3) 再者, &quot;設計工業發展的效益&quot; 未必等同宣揚版權,反而可能是恰恰相反</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他說的損失,是 &#8220;作品的獨有性、影響力和視覺衝擊力&#8230;謀殺了這個製作人的心血&#8230;損害了視覺技術發展和設計工業發展的效益&#8221;</p>
<p>有無咁誇?</p>
<p>1) 一來,這是 highly subjective 的<br />
2) 二來,法例真是用來保障&#8221;作品的獨有性、影響力和視覺衝擊力&#8221;的嗎?是誰說的?<br />
3) 再者, &#8220;設計工業發展的效益&#8221; 未必等同宣揚版權,反而可能是恰恰相反</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By: sidekick</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5556</link>
		<dc:creator>sidekick</dc:creator>
		<pubDate>Tue, 06 Dec 2005 19:17:4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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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http://www.iblacksnow.com/blog/?p=359#comment-22526</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www.iblacksnow.com/blog/?p=359#comment-22526" rel="nofollow">http://www.iblacksnow.com/blog/?p=359#comment-22526</a></p>
]]></content:encoded>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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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guest_77</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5552</link>
		<dc:creator>guest_77</dc:creator>
		<pubDate>Tue, 06 Dec 2005 19:12:2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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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最貼近&quot;損失&quot;的意思的,只有這句:

&gt;&gt;易地而處，你創作了一個 logo、拍了一張圖片、設計了一張海報，忽然一天，人家“唔該都冇聲”，問也不問就拿了去用，或略有增刪，甚至醜化（這個是較個人感受），這公平嗎？

我不禁要問: 損失了什麼? 如真的有所謂損失,那又是否在版權法保障的範圍之內?</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最貼近&#8221;損失&#8221;的意思的,只有這句:</p>
<p>&gt;&gt;易地而處，你創作了一個 logo、拍了一張圖片、設計了一張海報，忽然一天，人家“唔該都冇聲”，問也不問就拿了去用，或略有增刪，甚至醜化（這個是較個人感受），這公平嗎？</p>
<p>我不禁要問: 損失了什麼? 如真的有所謂損失,那又是否在版權法保障的範圍之內?</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By: guest_77</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2#comment-65551</link>
		<dc:creator>guest_77</dc:creator>
		<pubDate>Tue, 06 Dec 2005 19:07:3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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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題外話:我淨係記得黛不斷的打斷對話,連原本我想說的都差點忘了. 只記得說過一句這樣的話: &quot;一方面罵人侵權，另一方面個blog有個Radio blog勁播有版權的歌曲。&quot;</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題外話:我淨係記得黛不斷的打斷對話,連原本我想說的都差點忘了. 只記得說過一句這樣的話: &#8220;一方面罵人侵權，另一方面個blog有個Radio blog勁播有版權的歌曲。&#8221;</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By: sidekick</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1#comment-65550</link>
		<dc:creator>sidekick</dc:creator>
		<pubDate>Tue, 06 Dec 2005 19:05:5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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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guest_77, 你講真o架? 我冇氣喇...
明明成篇文攤晒o向度, 又俾埋d link 你睇(從創意and 版權)... 我真係唔想逐點執. 而且又冇o野補充, 唔好啦...</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guest_77, 你講真o架? 我冇氣喇&#8230;<br />
明明成篇文攤晒o向度, 又俾埋d link 你睇(從創意and 版權)&#8230; 我真係唔想逐點執. 而且又冇o野補充, 唔好啦&#8230;</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By: guest_77</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1#comment-65549</link>
		<dc:creator>guest_77</dc:creator>
		<pubDate>Tue, 06 Dec 2005 19:02:5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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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再看了一次你的post, 也找不到答案
請指明</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再看了一次你的post, 也找不到答案<br />
請指明</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By: sidekick</title>
		<link>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comment-page-1#comment-65546</link>
		<dc:creator>sidekick</dc:creator>
		<pubDate>Tue, 06 Dec 2005 18:56:37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idekick.myblog.hk/?p=696#comment-65546</guid>
		<description>guest_77, 喂... 篇文咪講得好清楚囉... 我唔copy and paste 喇...
btw, 繼續題外話. 黛尋晚答你前, 我真係見到你鬧鬼我啦... 
提番起, 都只不過係想講我o既“感受”, 而唔係想“翻舊賬”...
我只係想話, 今晚可以咁樣溝通, 好高興o者~ :ide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guest_77, 喂&#8230; 篇文咪講得好清楚囉&#8230; 我唔copy and paste 喇&#8230;<br />
btw, 繼續題外話. 黛尋晚答你前, 我真係見到你鬧鬼我啦&#8230;<br />
提番起, 都只不過係想講我o既“感受”, 而唔係想“翻舊賬”&#8230;<br />
我只係想話, 今晚可以咁樣溝通, 好高興o者~ <img src='http://sidekick.myblog.hk/wp-content/plugins/smilies-themer/default/icon_idea.gif' alt=':idea:' class='wp-smiley' /> </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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