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Sidekick 的網摘: 2005-11-28”內,有一篇是inmedia報道,關於12.4大遊行的海報設計的。
在MacGrass的“不談政治,談設計”,說:

看到了一些12.4大遊行的海報設計,借用了iPod nano廣告設計,甚至相信是由那張相片改造的。手持的由iPod nano轉為民主倒退鳥籠。

promoipodnano20051012 a45pamphlet

我的介紹文字是這樣的:

根本就是同一隻手嘛… 要政改,也要守法罷? -_-

路過在我的網摘的留言,說:

抄唔代表犯法,何況不是直抄!香港人的法律知識真是...

如果你無睇過版權條例就亂咁吹,係好唔負責任o既表現~~~
fair use / fair dealing 聽過未?
香港人的知識版權意識…
係, 我唔應該一下子話所有香港人法律知識少, 起碼上面條link既留言者都算有返o的常識~~~
重有, 版權並非絕對
以上遊行海報真係好難話佢犯法, 如果蘋果認為它的利益受損, 大可以告佢

然後才發現,在 inmedia 那邊,亦有很多留言,現摘錄一些:

反正並不影響 ipod nano 的銷量,有必要拘泥這個嗎?

對我來說,是否抄襲或應否抄襲,都不是重點;我覺得重點是:這是否好的挪用,在視覺傳達上,這是否有效有力。

做街板又好, 海報又好, 如果是一大班人一齊出, 好多時候由於意見不同, 出來的效果是一個妥協出來的效果, 再家上種種限制 (如法例要求街板清楚列明議員名字等), 所以本人認為是可以原諒的 (不單止值得原諒, 而且創意可嘉)!

我認識這海報設計者,他只是一個學生。支持民主的社運資源很少,我們沒有專業設計師,也不像親中派般有財有勢。

這不是甚麼拘泥甚麼或有沒有資源的問題. 人家不計較不代表你可以抄. 抄襲就是抄襲…

香港人的知識版權意識果然不夠,只知道無限保護版權擁有者,完全忽略所謂「合理應用」的權利……都是政府片面宣傳惹的禍。
在我看來,這個遊行海報︰
* 與 ipod nano 的海報沒有競爭關係
* 沒有借用 ipod nano 的設計謀利
* 並非宣傳營利事業
* 並非完全移殖
為甚麼不可以借用 ipod nano 的海報上的設計?
不妨聽聽歐美有關版權的討論︰http://lessig.org/freeculture/free.html

…都是以狹隘的法律去理解世界和人與人的關係.

由回覆路人第一個留言開始,翻看了一些自己及他人的舊文,在整理自己的思緒,這是我的分享!:)

老鼠求生記5月25日的Plagiarism(Blog已關,這是Google 的archive link),有這一段:

記得讀大學時,當年我上課第一日學了一個生字,就是Plagiarism (the practice of using or copying someone else’s idea or work and pretending that you thought of it or created it)。

為何會有這一篇文呢,因為5月時,blog界發生了抄文事件。而一眾blogger亦因此寫了多篇文章,見文章連結。
到六月時,又因為港燦的貼圖事件,引起了另一番討論,大家分享了很多對“知識產權”的見解。
由此二事,我覺得 Blogger 對知識產權的重視,不論是文章,抑或圖片。
當中,船山筆記的“ Open and free”一文,剛剛再三重讀,實在很值得反思。

而,在這張普選Banner出現之前的兩個月,亦發生了Hello Kitty 事件。
見Florence 的“創作vs侵權:吉蒂與死人頭”及“再談創作與抄襲
hellokitty

看完這堆資料,我對這張“12.4大遊行的海報設計”有些看法。
你可以笑我知識少,你可以不認同我的看法,但我不介意分享我的淺見,亦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1. 任可原創作品(不論是文字、個人拍的照至商業圖片或其他媒界的作品),一經面世,即獲得法律保障。見:知識產權署之版權是甚麼?
  2. nano 海報的圖片,該公司投放了多少資源?
    拍一張如此精美的圖片,要請設計師、攝影師、手部model、要租studio、要花大量時間打燈、後期美工…
    這樣的一張商業圖片,價值不菲,不論在創意及商業價值上。
  3. 如遊行海報的設計者並沒意圖參考或抄襲 nano 的海報,他只想找一隻可提著鳥籠的手,為何不找 free photo?
    世界上這麼多免費資源,為何偏偏要以身犯險,動用人家的商業作品這麼不智?
  4. 是否非商業用途,就可以隨意挪用、或改編他人的原創作品?
    Blogger 在引用他人文章、圖片,都很注重及尊重知識產權,為何民間團體在對待商業作品就覺得不需要注重?難道這就是“fair use / fair dealing”的精神嗎?
    據我的認知,“合理使用”的主要精神在於如用於研究、評論、學術、新聞等等可以例外,但也得視乎情況而定。
    這個海報設計也算是“合理使用”嗎?
  5. Plagiarism (the practice of using or copying someone else’s idea or work and pretending that you thought of it or created it)
    如我沒有看過nano 的海報,我會以為遊行的海報是原創的,這不是已為原作者帶來損失了嗎?

我想說,我最大的感慨,不在於犯法與否。
其實不論是遊行海報或Hello Kitty海報事件,我的看法只是“將心比己”。
易地而處,你創作了一個 logo、拍了一張圖片、設計了一張海報,忽然一天,人家“唔該都冇聲”,問也不問就拿了去用,或略有增刪,甚至醜化(這個是較個人感受),這公平嗎?
是否基於你說你的是創作,並不是商業用途,我就要毫無條件地接受你用我的創作“再創作”,就算我的作品是商業作品?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張錦輝在“新媒體與版權的不解緣 (2000)”有此一段(雖然我們在討論的事並不是新媒體):

如果版權人真的不介意其作品被人取用,祇要你肯問,他應會毫不保留地給你授權。透過新媒體提問,絕不困難。但如你覺得對方並不一定會同意的話,就更不要不問自取了!

最後,從創意上,我還有一點很個人的意見(你說我是偏見也罷):
遊行海報及吉蒂海報在創意上很低,是一種很懶惰、很手到拿來的設計。
Recreation都有分good taste, bad taste,上述二者都沒有太多創意可言,吉蒂那張簡直就是嘩眾取寵!
如果,這就是創意,香港的創作界可以同聲一哭!

船山說:

2. Open and Free. 自由與開放. 共享與再創作.
3. 為甚麼那麼喜歡用似明確實模糊的“版權”來思考? 需要嗎?
3.1. 版權跟原作者其實沒有必然直接的關係. 錢由誰賺的關係還要大些.
5. 講到底, 關鍵只在於要有proper citation. 

 
再問兩句:
點解要咁做?(非要用某一個原創作品再創作不可?為何不自行創作?)
做得好唔好?(那個recreation 的概念是甚麼?跟原作品的概念有何關係嗎?)
 
 
12.4 大遊行,為的是甚麼?
不就是基本法原本給了我們一個普選的權利,但遲遲未兌現嗎?
當我們如此注重立法,尊重法律精神的時候,
那麼版權法、原創的精神,我們也不容忽視罷?
為何可以如此輕易取用他人的圖片,而覺得沒有問題?
 
 
trackbacked from:
閒雪軒:版權
亂衝亂撞 :: heartdisk:ipod nano 的那隻手
Forum@wongyukman.com: [投訴]鳥籠廣告風波
RENATUS HOME.私房子:Life is DESIGN – NO.0291
Also Sprach Blacksnow:抄襲風波停不了
Can you hear me…:無天理
Kyokoap:Friday, December 02, 2005
EastSouthWestNorth Blog:Section 1 of 3: Recommended Photos/Reading
大雄網站:哦!我完全明白了!
 
 
延伸閱讀:
模達朝暮 Motat Dairy: Inmedia新logo─寫在遊/不遊行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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